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在院長(分管院長)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和實施醫院的生物安全工作。
2.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和標準操作程序。
3.對實驗室所操作生物因子的生物危險程度進行評估,審查和批準實驗室開展的實驗項目。
4.審查操作程序,監督、檢查有關法規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5.審查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對實驗室事故進行評估,提出處理和改進意見。
6.負責醫院生物安全知識培訓,對實驗室人員實施醫務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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