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設備管理委員會是院委會領導下的,負責審議、制定醫院設備管理制度和監督醫療設備管理職能部門工作的機構。其職責是:
1.審議設備管理職能部門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2.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3.制定醫院專業設備的管理制度,審議職能部門有關設備管理的工作方案及年度專業設備采購預算計劃,將上述決定提交院委會討論。
4.對大型專業設備進行技術和可行性論證,參與專業設備的招標、評標工作。
5.應院委會的要求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6.對醫院其他涉及設備管理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提交院委會討論研究。
7.設備管理委員會的組成:醫院分管專業設備管理的院長擔任委員會主任,設備科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臨床科主任、放射、檢驗、特檢等醫技科室主任以及財務、監察、醫務等職能部門科長組成。
8.設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設備科。設備管理委員會的常務工作由設備科負責,設備管理委員會會議可根據委員或院委會的要求,由設備科召集并做會議紀要,分管院長簽發。
9.設備管理委員會在進行決策時應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各方面專家意見。在進行預算等重大問題決策時執行票決制,實行一人一票,多數通過的原則。
10.設備管理委員會成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醫院工作紀律,不以權謀私,不損害醫院和公眾利益。違反上述原則,將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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