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av大片在线播放|人妻激情在线|嫂子的感觉|成人中文乱幕日产无线码

專題專欄

黔西南州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5-08-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依法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黔西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和患方之間因診療、護理等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賠償等方面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均稱醫療機構)在執業活動中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第四條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及時便民、快速高效”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州和縣(市)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置工作。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新聞機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八條 州和縣(市)、新區成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設同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人員、辦公場地等由本級人民政府保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衛生、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醫療機構、保險機構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

第二章 預防與處理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維護患者權益。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嚴格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有責任對醫務人員進行醫療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診療、護理規范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增強醫務人員的醫療安全法律意識,促進醫療行為文明。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醫療安全目標責任等制度,完善醫療質量管理體系,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醫療安全。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專門的醫療糾紛處置部門,設立專門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方的咨詢和投訴,耐心聽取患方對醫療服務的意見,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一)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二)遵守職業道德,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如實告知病情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應當及時告知其近親屬。

(四)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必須告知患者及家屬在開展診療服務中存在的風險和責任,征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征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征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對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和隱私權。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患者有權查閱、復制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如實提供有關病歷資料,不得隱匿或者拒絕,不得偽造、篡改或者違規銷毀。

未經患者本人同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無合法理由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第十六條 患者或患者親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醫療秩序,尊重醫務人員;

(二)如實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和護理;

(三)按時支付醫療費用;

(四)醫療機構根據病情實際情況要求其轉診或者出院時應當配合;

(五)不得強行要求醫療機構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執業范圍的醫療行為;

(六)發生醫療糾紛后,依法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采取不正當或者違法行為影響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八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醫療糾紛處置預案的規定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患方應當結合醫療糾紛實際情況,依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置:

(一)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依照有關規定共同對現場實物和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

(二)就引發糾紛的醫療活動,由醫療機構組織專家會診或者討論,并將會診或者討論的意見告知患方;

(三)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和程序,并答復患方的咨詢和疑問;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其親屬按規定將遺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不能確定死因或者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親屬可按規定進行尸體病理檢驗;

(五)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療糾紛調解處置中心、保險機構等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六)醫療糾紛處置完畢后,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處理結果。

第三章 協商與調解

第二十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當事人按照下列途徑進行解決:

(一)自行協商解決;

(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處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聽取對方意見,核實相關信息材料,實事求是,協商解決。

醫療機構和患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用接待場所進行,由雙方各自確定不超過五名代表參加。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當事人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可以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發生地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二十三條 州和縣(市)、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醫療、法律、保險等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并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吸收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并建立由醫學、法律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咨詢。

第二十四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調解醫療糾紛;

(二)根據醫療糾紛處置需要,派員趕赴現場,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

(三)接待各方咨詢,引導依法處置醫療糾紛;

(四)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報告醫療糾紛調解情況;

(五)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承擔工作職責過程中,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及時便民、耐心細致、廉潔自律,接受醫患雙方的監督和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管、考核。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制度,規范調解工作流程,并將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予以公示,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決定受理的,及時答復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為確有困難的患方提供醫療糾紛處置方面的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一)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已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的;

(四)已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約定義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或者終止調解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可以指定1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1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必要時,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審查后,應當予以更換。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指導管理機關及其負責人認為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決定;人民調解員認為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并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調查、核實、評估、論證等活動,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九條 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調解協議達成后,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調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功。

第三十一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處理。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經調解成功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功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不履行協議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處理過程中發現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醫療損害鑒定可以委托醫學會進行,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第三十三條 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就醫療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協商、調解和處理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隨意承諾賠償或者不予賠償。

第四章 醫療責任保險

第三十五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第三十六條 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賠償情況實施費率浮動制度。

第三十七條 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

第三十八條 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支出,從醫療風險基金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成本。

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方負擔。

第三十九條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依據保險合同承擔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產生的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發生后,承擔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需要保險理賠的,醫療機構、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應當積極配合并如實向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

保險機構應當將協商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并及時支付賠償金。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理。

(一)接到患方醫療爭議情況報告,未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的;

(二)對待患方提出咨詢態度粗暴、懈怠或不予答復的;

(三)發生醫療糾紛后,未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及時處理,導致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保險機構協商理賠部門工作人員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在醫療糾紛協商、調解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醫療糾紛處置工作規定的,由有關機關或所在單位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聘任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調解員資格:

(一)徇私舞弊,調解不公的;

(二)泄露當事人隱私的;

(三)接受當事人吃請或財物的。

第四十四條醫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制定有關醫療糾紛處置預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

(二)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盜竊、搶奪、隱匿、毀壞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

(三)強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

(四)違規在醫療機構或政府機關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拉橫幅、張貼標語或大字報,散發傳單、制造噪音、潑灑污穢物等聚眾滋事、擾亂門診、病房正常醫療秩序;

(五)違規搶奪尸體、拒絕將尸體拉走或移送太平間或者殯儀館;

(六)圍堵醫療機構大門或診療、辦公場所,限制人員和車輛出入;

(七)侮辱、威脅、恐嚇、謾罵、毆打醫務人員,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八)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九)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

(十)其它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七條 新聞機構或新聞記者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尚未公布的醫療糾紛作嚴重失實報道,或在報道中煽動對立情緒,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親屬及患者相關單位人員。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醫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診斷及醫療依據

黔ICP備17001746號-1貴公網安備 52230102000043號

醫院地址:貴州省黔西南州興義市桔山新區桔康路(B6路)側。

州醫院微信生活號

州醫院微信公眾號

州醫院支付寶生活號

預約掛號

專家介紹

科室介紹

就醫服務